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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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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0-31 13: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开门杀”、“好意同乘”、电动自行车事故等情形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明晰常见事故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交通参与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构建良好交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坚持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依法合理认定各方责任以及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的导向,主动回应了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新要求。

一、乘客开车门致伤他人,保险与侵权人共担责
在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

在 “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中,辛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注意,撞伤了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主责,陈某负次责。

法院裁判明确,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同时也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二、“好意同乘”出事故,善意行为可减责
在“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钱某好意无偿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障碍物发生事故致赵某受伤。尽管交警认定钱某负全责,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持有合法驾照,无酒驾等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路面有障碍物且灯光条件影响判断,属于“好意同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最终判决,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案明确了即使驾驶人被认定负全责,也需综合具体原因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善意互助行为可依法减轻责任,这有助于弘扬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同时也提醒乘车人需系好安全带做好防护。

三、电动自行车违规,同样需担赔偿责任
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其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也有所增多。以往部分观点认为“谁弱谁有理”,但本次案例明确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在 “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中,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贺某受伤。交警认定李某某负全责。

法院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本案判决依法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四、网约车出事,平台须承担承运人责任
网约车已成为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其安全事故责任谁担?

在“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网约车司机因操作不当撞向护栏,致乘客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

法院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判决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乘客损害承担承运人责任并进行赔偿。

这一判决直指网约车新业态中的责任核心,督促网约车平台规范管理,共同守护安全底线。

五、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我国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在“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救助基金为受伤的王某垫付了19万余元医疗费,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案件审理中,基金管理机构请求法院一并处理其垫付费用的追偿问题。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请求,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的医疗费。

这种“一并处理”的模式,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让“救命钱”及时回笼,保障了这项制度持续健康运行。

从传统的“开门杀”、“好意同乘”到新业态的网约车服务,最高法通过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持续细化不同类型出行方式下的责任认定标准,为构建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些案例清晰传递出当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的司法导向:全力保障受害人救济、精准厘定各方责任、强化交通参与人规则意识。当裁判文书中的法理转化为街头巷尾的行动自觉,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便有了最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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