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这是该办法实施18年后的首次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此次大修的主要内容:明确业务范围: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共3项,包括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其中,原《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3项;固有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等,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了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等,将原《办法》中“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同时取消了“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强化治理机制: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股东行为管理,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管理职责。信托公司应按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组织推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且首席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与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明确禁止性行为:禁止信托公司存在承诺收益保障、提供通道服务、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信托文件约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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