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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软件“盗图抄店”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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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9-13 09: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搬家软件“盗图抄店”未经授权绕开原平台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这种行为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绍兴某公司等二被告在另一网购平台发布“搬家大师”“上货专家”应用软件,供商家付费使用,可批量复制淘宝或天猫平台店铺的商品链接、标题、展览图等关键信息。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涉案整体商品数据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涉案软件的行为导致其平台商品数据被大规模复制到其他平台,造成其他平台及商家对其平台及商家的实质性替代,妨碍了其正常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某枫公司、某陶公司设计开发并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有偿提供搬家软件,绕开淘宝、天猫平台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法院认定该行为增加了淘宝、天猫平台的运营成本,削弱、分化了平台及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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