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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不及时披露,昭衍新药实控人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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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4-2-12 21: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是受到严格监管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众披露减持计划和相关信息。

如果昭衍新药的实控人在减持股份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他们可能会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警示函或其他行政处罚。警示函是一种行政监管措施,旨在提醒相关当事人注意其行为可能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要求其纠正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未能及时披露减持信息的实控人还可能面临市场信誉受损、投资者信心下降等后果,并可能对公司的股价产生不利影响。在严重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来说,遵守信息披露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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